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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9月15日

一谈起公司治理,我们总会如祥林嫂般唠叨着几个老掉牙的问题,诸如高管怎么拿那么多钱,独立董事怎么不独立,小股东怎么总是被剥削,等等。却很少有人去思考,作为一种制度的公司治理背后究竟有什么?经济学家在剖析公司治理的时候,总是采取固有的老套路,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单独分析某个元素的性质及其后果。比如,在看待董事会的作用时,就单独把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拿出来说说,而不去深究这种规模和结构是从哪种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实际上,很多时候土壤比长出来的植物可能更重要。

明显的例子如关于德国日本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但凡这方面的文章都免不了强调: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中,股权比较集中,德国的工人参与和日本的主银行制度是最大特色;而英美则倚重发达的证券市场,股权的分散化和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发达的控制权市场相匹配,形成另一种特色。两种极不相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究竟谁好谁坏?其实很难定论。多数人更倾向于英美模式,因为英美模式看起来似乎能更有效地保护股东的权益。但多数人都没有注意到,假如英美模式如此之好,为何德国和日本没有采用这样一种模式?

一些学者倒是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于是花费心思去加以解释。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哈佛大学经济学系的施莱佛教授,这位天才型的经济学家带着一帮研究者思考: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受哪些因素决定的?为什么美国有发达的证券市场,而德国等欧洲国家和日本没有?他们通过异常艰辛的科学探索,最后得出结论,始作俑者乃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他们发现,凡是具有发达证券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采取习惯法系的,比如英国和美国等;凡是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地方,都是大陆法系的,比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在他们看来,因为相对于大陆法系来说,习惯法系中相关的法律条款能够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益,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所以股东才敢于持股,敢于进入证券市场,敢于参与股权日渐分散的公司当中。他们的研究成果以《法律和金融》为题发表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经济学界最顶尖的学术刊物之一)1998年第106卷第 1113-1155页上。

不过接下来的问题来了。法律和金融的理论看似有理,其实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最大的问题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习惯法国家和地区金融系统比较发达,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但不等于说一定就是前者决定了后者!特别是,就大陆法系来说,其内部的制度也千差万别,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就存在相当大的不同,其中德国的董事会中存在半数的工人董事;而日本则是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在整个公司治理当中起着关键作用。那么这些又是什么带来的呢?再进一步说,日本是学习德国的法律体系的,那为什么德国和法国等采取了大陆法,而英国则走上习惯法的道路?所有这些都需要给出一个法律体系内生化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在施莱佛教授等人那儿并没有得到充分研究。

不过这也没关系。假如你看到这,对这个主题感兴趣了,那么接下来我就会告诉你,继续畅游在学术的海洋吧。拿起马克·罗伊的《公司治理的政治维度:政治环境与公司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中译本),然后认真阅读,你就会忽然发现,眼前的一扇门打开了!读完这本书的人大都会觉得恍然大悟!那么罗伊在说什么?罗伊所要讲述的,就是关于公司治理背后的故事,这个故事需要深厚的历史积淀,需要具备一个大视野,以及需要多学科的知识。作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公司法权威,罗伊看待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显然要比作为经济学家的施莱佛教授出色得多。施莱佛教授提出了问题,但没有真正理解法律传统的起源及其演变也有背后的故事。

罗伊注意到,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是一开始就排斥证券市场的。历史告诉我们,早期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既存在于习惯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存在于成文法系国家和地区。比如20世纪初,法国就拥有和美国同样强大的证券市场。那么为什么后来法国的证券市场衰落了?而美国的证券市场却日益繁荣?罗伊敏锐地抓住了一个关键线索:那就是政治的力量!由于20世纪的战争导致了法国的政治转向,政府开始致力于保护员工免受解雇,保护企业免于破产。比如法国1975年的法律要求那些由于经济原因而要解雇10人以上员工的企业需要得到当地劳动检查部门的许可(罗伊,第92-93页)。在这种政治倾向的环境中,因并购而导致员工被解雇的现象受到谴责,甚至当时法国一些舆论认为这种并购事件相当于“社会大屠杀”!(罗伊,第94页)。由此可见,劳工的权利在法国迅速得到提升,并且成为社会的主导,罗伊称之为“社会民主主义”。

但是,人世间各种关系往往需要平衡,一旦因为某种权利阶层的崛起,必然相应地会削弱另一阶层的权利,从而使得该阶层的利益处于被剥夺当中。当社会民主主义在欧洲开始流行的时候,法国对于工人权利无与伦比的重视也使得企业开始偏离方向,法国的企业开始不再追求股东的权益最大化,而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这样一来,优势方的雇员开始通过偷懒和其他牟取私利的行为来侵蚀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是根本无法保障股东利益的,因此,对雇主来说,必然不得不选择集中的股权结构,通过作为大股东的身份来和雇员阶层抗衡。法国的情形在德国也发生了。德国的社会民主主义运动促使法律允许工人进入董事会,并最终把工人董事的人数提高到半数。这样一来,雇主必须通过集中持股来对抗工人董事。在日本,战后工人为了生存开始和雇主争夺工厂的控制权,并且最终促使日本的公司推行了终身雇佣制。由于终身雇佣制可能潜藏着侵蚀雇主利益的因素,于是日本企业通过股权相互持有以及一家主银行来平衡各方势力,最终形成了后来的主银行制度。

由此可见,当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开始流行社会民主主义时,雇员的权利的确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这样一来也会损及雇主方的利益,因而雇主方必然需要通过某种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种制度就是集中持股,或者通过主银行来协调。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被罗伊称之为公司治理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的场合,通常股权比较集中,银行的协调作用很明显,并且并购很少,这就意味着不可能出现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罗伊在书中要告诉我们什么?觉得雇员的权利保护过度了?其实如果这样来理解罗伊的思想,那可就是歪曲了。罗伊的书只是告诉我们,公司治理模式原本就无所谓优劣,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都会有相适应的合理的模式。而公司治理本身,不可能脱离大的政治环境,或者说公司治理原本就是一种公司层面的政治制度,而政治就是一种妥协的艺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那么罗伊眼中的公司治理,其实就是雇主、雇员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妥协的一种制度平台。仅此而已。

罗伊的思想对于我们来说,无疑至关重要。作为转型经济,作为新兴市场,中国的企业迄今还没有一个稳定的公司治理模式。我们仍然处于学习当中。独立董事制度是学习英美模式的,而股权集中则是特定的上市阶段造成的。在这样一个蹒跚学步的时期,平衡各方的利益至关重要。公司治理安排绝对不能偏向其中的某一方,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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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业安

周业安

22篇文章 13年前更新

安徽绩溪人,先后毕业于江西景德镇陶瓷学院、浙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至今。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方经济学专业,行为和制度经济学、公司金融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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